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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事关每个人!
作者:信息中心 编辑日期:2020-12-3 13:53:02 点击数:1303
1127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11日起施行。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自201611日起施行,对我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起到了引领和推动作用。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又指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
 
为适应垃圾分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有关审议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912月启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工作,由我会作为起草单位,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研究完善形成修订草案稿。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将进一步夯实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法治基础,对我省高质量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订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条例》共858条,新增“源头减量”一章。修订着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全过程管理,加强、细化各环节的分类工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PART-1
明确本省推行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突出垃圾管理的四个关键环节,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中的分工等。
 
PART-2
增设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的具体措施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分别从限制过度包装、外卖快递包装物减量、限制生产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方面,专章规定源头减量制度和具体措施。
 
PART-3
明确生活垃圾
分类的标准和责任主体
 
根据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修改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的职责。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PART-4
细化了各环节分类要求
 
规定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等其他类型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PART-5
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对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违反生活垃圾收运规定的罚款幅度。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认真组织《条例》专题宣贯,大力开展培训,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能力,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加快配套政策制度建设,完善提升全程分类体系,强化垃圾分类法制约束,发动全民参与,努力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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